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指導下,由法治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2022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實施一周年。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為推動安全生產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氛圍,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后,法治日報社聯合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guī)司、中國應急管理報社,將筆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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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的規(guī)定。所謂“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fā)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qū)域,以及該區(qū)域內的物品、痕跡所處的狀態(tài)。所謂“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既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在發(fā)生人員死亡和重傷無法報告且事故現場又沒有其他工作人員時,任何首先發(fā)現事故的人都屬于有關人員,負有立即報告事故的義務?!傲⒓磮蟾妗笔侵冈谑鹿拾l(fā)生后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不拘于報告形式?!皢挝回撠熑恕笨梢允鞘鹿拾l(fā)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根據企業(yè)的組織形式,主要負責人可以是公司制企業(yè)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zhí)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yè)負責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業(yè)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yè)行政“一把手”。
田慧雯,三五九旅屯墾紀念館副高級研究館員。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