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指導下,由法治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繼1600余位書法家參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1260條法條之后,法治日報社聯(lián)合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自然資源部書畫研究會和北京昌平書法家協(xié)會,將筆端對準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精彩內(nèi)容,敬請關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nèi)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臨時用地的規(guī)定。臨時用地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為解決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設立的制度。條例細化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重申臨時用地的范圍,僅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地質(zhì)勘查兩類,按照具體項目類型,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臨時用地土地必須履行復墾的義務,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 馬驍駿
柴柏增,北京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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