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報社共同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書·法”活動以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條開筆,未來將對準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條 出賣人依據(jù)前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nèi),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nèi)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逯國平,中國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中國美術家協(xié)會會員,華夏文化促進會書畫院副院長,西泠印社社員。
書法和篆刻繪畫作品多次參加展覽并獲獎。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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