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民法典第十六條
作者:中國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 李俊旭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作者:遼寧省書法家協(xié)會理事 董曉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作品:民法典第三條
作者:原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xié)調司副司長 趙威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作者: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李云開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作者:中國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 田永慶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作者: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四級高級檢察官 張體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編輯:劉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