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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韓媒報道,韓國京畿道知事李在明6日致函日本政府和福島縣知事,敦促日方立即撤回向海洋排放福島核污水的決定。
李在明在信函中指出,日本政府此次單方面決定核污水入海,不僅罔顧10年前福島核電站事故的經驗教訓,更是無視本國及鄰國國民的生命安全。
事實上,自從4月13日日本政府單方面作出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放入海的決定后,就受到日本國內和國際社會的一致反對,然而日本政府仍舊一意孤行,未有停止動向。
據報道,日本政府宣稱,通過名為“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的系統(tǒng)過濾掉核污水中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然而,ALPS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多方質疑。
據日本《日刊現代》網站報道,自2013年東電運行ALPS以來,ALPS始終處于“試運行”階段。在4月14日的日本參議院資源能源調查會上,日本原子能規(guī)制委員會承認,因急于處理核污水,該組織省略了一部分ALPS“正式運行”前的檢查手續(xù)。
據日本東京電力公司發(fā)布資料顯示,核污水經二次處理后,除氚外,仍含有碘-129、銫-135、碳-14等12種核素,且多為半衰期超長的核素。美國《科學》雜志刊文指出,以現有技術來看,徹底清除核污水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幾乎不可能。同時,通過稀釋的方法使“氚”的濃度“達標”并不代表核污水的放射性污染就能徹底消除。
日本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擔負公約第十二部分規(guī)定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一系列義務,同時需要履行一般國際法上不造成重大跨境影響和損害的義務。因此,國際法專家認為,日本政府此舉顯然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除將核污水排入大海,日本方面有更好的選擇。核專家普遍認為,福島及周邊仍然有足夠空間儲存核污水,以便采取更穩(wěn)妥的處理方式。正如有評論所說,日本對核污水處置方案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5種選擇。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選擇對自身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毋庸置疑,日本堅持將核污水排入大海,將影響整個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威脅人類健康與安全,日本政府應認真傾聽國際社會呼聲,避免可能產生難以預料的后果。
編輯: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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