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某商行借款,之后不幸死亡,債務應由誰承擔?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借款人黃某某于2019年4月在原告某商行貸款100000元,約定2022年4月16日償還,月利率8.788‰。從2020年12月22日開始到2021年3月29日未歸還利息,上門催收黃某某利息時,發(fā)現(xiàn)黃某某已于2021年3月死亡,被告張某某作為黃某某的配偶,簽訂了共同借款承諾書,有共同償還貸款的責任和義務,但張某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jīng)某商行多次催收,仍拖欠不還,故此某商行訴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償還本息。
該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某與某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某商行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發(fā)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黃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案中,黃某某以個體工商戶名義申請貸款,資金用途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張某某簽署了共同借款承諾書,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現(xiàn)黃某某已死亡,張某某應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庭審中,某商行請求按月利率8.788‰,計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貸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故該院依法判決解除黃某某與某商行于2019年4月16日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限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某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152元,并支付以10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8.788‰計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清償之日止利息。(蔡艷)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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