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共9章71條,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特色。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袁玲表示:“《條例》的制定出臺有利于推動修訂后的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貫徹實施,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依法規(guī)范青海省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為提高青海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根本遵循?!?/p>
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
袁玲介紹,《條例》規(guī)定宗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條例》明確,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行政、司法、選舉、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對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為此,《條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為適應信息化建設發(fā)展趨勢,《條例》規(guī)定省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推進全省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設工作,提升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針對青海省大部分宗教事務在基層,基層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宗教事務管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的實際,《條例》要求村(居)委會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發(fā)現非法宗教組織、非法傳教人員、非法宗教活動、亂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預基層公共事務等情況的,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報告。”袁玲說。
發(fā)揮宗教事務各主體作用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是宗教事務管理的重要主體,也是做好宗教事務工作的關鍵所在。
為加強宗教團體建設,《條例》規(guī)定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法治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宗教團體應當聯系、服務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見和合理訴求,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義務。
《條例》同時明確,宗教團體應當進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深入挖掘教義教規(guī)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guī)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闡釋。
在嚴格規(guī)范宗教院校管理內容上,《條例》規(guī)定宗教院校應當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合理設置課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日常教學管理,開展宗教學術研究,提高辦學質量。宗教院校應當制定招生簡章,經省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同時,《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規(guī)劃管理、建設要求、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審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動場所命名、管理組織及其職責、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申請、指定和監(jiān)管等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并規(guī)定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對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備案、資格證書的收回和公告、定期參加培訓、跨地區(qū)進行宗教活動的報備、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等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明確規(guī)范宗教活動具體要求
為規(guī)范宗教活動,《條例》規(guī)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guī)進行。
同時,《條例》明確了大型宗教活動的審批手續(x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備案程序。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禁止以舉辦研學旅行、夏令營、修行營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傳播宗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誘使、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
在此基礎上,《條例》對宗教出版物、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的合法性要求,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基本要求、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法律、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宗教信息應履行的職責,開展放生活動的基本要求和禁止行為等都作了規(guī)定。
《條例》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放生活動,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并在指定的區(qū)域內放生。放生活動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危害生態(tài)系統(tǒng),不得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yè)性經營。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宗教名義組織開展放生活動。
細化完善宗教財產規(guī)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財產作了專章規(guī)定。結合青海省實際,《條例》對宗教財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痹岜硎荆骸俺瓌t規(guī)定依法保護宗教財產的具體要求、禁止性行為外,還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實物、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實物數量進行登記造冊、整理建檔,保證資產安全。并對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機制等方面作了規(guī)定?!?/p>
《條例》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屬于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yè),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同時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十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條例》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guī)定,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F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禁止存入其他組織和個人賬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財務、資產、會計、稅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機制,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務部門報告上一年度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等情況,并接受其監(jiān)督管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
此外,《條例》根據青海省宗教事務管理實際,對以教派、門宦、人名等冠名的;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的;未經批準擅自異地重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向未成年人傳播宗教或者誘使、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等違法行為,分別細化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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