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旭坤
弱小的孩子需要每一個人的呵護與關愛,為了讓他們健康快樂地成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也就是說,在處理任何有關孩子的事務時,我們首先要想到孩子的利益是什么,然后盡可能地保證他們的最大利益。在這一點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以愛的名義傷害他們。
霍艷與丈夫宋磊因為感情不和離婚,年僅4歲的女兒判歸父親撫養(yǎng),霍艷隔段時間會去看望女兒小雅。一日,霍艷接到宋磊的電話,說要她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打一場官司。
原來,霍艷離婚前正趕上宋磊家拆遷,根據(jù)當?shù)夭疬w政策,四世同堂可享受宅基地困難補助款12萬元,當時尚未離婚的宋磊一家三口和宋母以及宋磊奶奶作為四世同堂申請了這筆補助款。但是,由于宋磊的奶奶與其次子宋金奎(宋磊的叔叔)一起生活,所以宋金奎領取了這筆12萬元的補助款。因數(shù)次索要未果,宋磊希望霍艷和他以及小雅、宋母一起作為原告起訴叔叔宋金奎,要求對方返還9萬元補助款。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這筆四世同堂補助款中,具體份額酌定為每一代人3萬元,即宋磊的奶奶3萬元、宋磊的母親3萬元、宋磊和霍艷3萬元、小雅3萬元;因小雅尚未成年且歸父親撫養(yǎng),確定由其父宋磊暫為保管其3萬元;宋母的3萬元轉移給宋磊,雙方已確認,法院予以尊重。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宋金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小雅、宋磊共計7.5萬元,給付霍艷1.5萬元。
就這樣,小雅有了一筆屬于自己的3萬元存款。對于接下來如何處分這筆存款,霍艷和宋磊發(fā)生了分歧。最后在律師的建議下,雙方同意給小雅購買一份保險,這對離異的夫妻為了孩子又重新坐在了一起。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要認識到未成年人同樣有財產(chǎn)權,而且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否則,父母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首先,未成年人同樣有財產(chǎn)權。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開始于出生,也就是說,無論其性別、年齡、種族等,他(她)都是一個獨立個體,依法享有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而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案中,小雅年僅4周歲,但是她同樣具有獨立的財產(chǎn)權,因此,人民法院將小雅作為四世同堂之一判決其取得3萬元補助款。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chǎn)。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比較全面地規(guī)定了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的監(jiān)護職責以及不得實施的行為,其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本案中,由于小雅沒有能力對這筆款項進行支配,那么她的監(jiān)護人宋磊和霍艷可以代為保管或者支配,但是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支配?;羝G本來特別擔心宋磊將小雅的這筆錢揮霍掉,因此,她專門跟宋磊協(xié)商如何處置。起初,宋磊認為自己直接撫養(yǎng)小雅,有權作出任何處理。但是,后來在律師的幫助和霍艷的耐心溝通下,宋磊明白了霍艷同樣是小雅的監(jiān)護人,兩人應當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屬于小雅的3萬塊錢作出安置,而不能夠侵占、私吞等。
最后,如果一方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權,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扶養(yǎng)權甚至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6條列舉了一些可以申請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情形,如果直接撫養(yǎng)一方嚴重侵犯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則屬于正當理由之一,那么另一方有權到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yǎng)關系。此外,根據(j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guī)定,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則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希望父母離婚后,仍然深愛孩子并且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友好溝通,讓孩子仍然享受可貴的父母深情。
(作者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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