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威發(fā)布
本報訊 記者蒲曉磊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和具體要求等。新修訂的《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增加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jiān)督情況等信息。明確重大突發(fā)事件公開募捐活動信息公開要求。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為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新修訂的《辦法》規(guī)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chǎn)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chǎn)的處理情況。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對于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新修訂的《辦法》作出具體要求。明確慈善組織每年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方式等具體要求。明確慈善組織主要捐贈人、重大慈善項目的范圍。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向社會公開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信息。
編輯:王晨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