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劉明祥在《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冒用他人付款二維碼取財行為的定性》的文章中指出: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fā)展和網絡時代的到來,通過二維碼收付款項成為人們日常交易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收付方式。近些年來,非法利用二維碼取財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其中,既有非法用自己的收款二維碼替換他人的收款二維碼取財的,也有冒用他人的付款二維碼獲利的。對前者的定性,主要存在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的爭論;對后者的定性,學界討論較少,但也存在不同主張。由于前者即偷換收款二維碼非法獲取財物的案件表現(xiàn)形式單一,大多是行為人用自己的或自己控制的二維碼收取本應歸他人收取的款項,對此種行為的定性相對簡單。而后者即冒用他人付款二維碼取財的表現(xiàn)形式多樣,準確定性的難度更大。
冒用他人付款二維碼取財,是指行為人未經付款二維碼所有者的授權,私下使用其二維碼付款,導致其遭受財產損失,以達到使自己或第三者非法獲取其財產之目的的情形。由于二維碼是與支付相關的一系列信息所組成的,行為人要冒用他人的二維碼就必須先獲取這種作為支付信息集合體的二維碼。一般來說,獲取他人付款二維碼的不同形式,決定了冒用他人付款二維碼的案件有一些不同的特點,這也是對這類案件定性容易產生分歧的一個重要原因。在司法實務中,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付款二維碼的形式或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利用二維碼所有者的主觀疏忽獲取其二維碼;二是采用盜搶、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二維碼;三是趁他人打開手機中的二維碼等待付款時,偷拍或偷掃他人的二維碼。
從刑法理論的研究現(xiàn)狀和目前司法實務的相關情況來看,對于冒用他人付款二維碼取財案件的定性,既有主張定盜竊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也有主張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定盜竊罪、詐騙罪或信用卡詐騙罪的。盡管按盜竊罪定罪處罰的觀點占絕大多數,但這樣定性處理與盜竊罪成立的基本原理不符。相反,只有以詐騙定性才能正確揭示這類犯罪的本質。在此基礎上,還須根據被害人的付款二維碼賬戶是否綁定信用卡或銀行卡賬戶以及轉賬支付的資金是二維碼賬戶留存的資金還是信用卡賬戶的資金,分別定為普通詐騙罪或信用卡詐騙罪。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