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晶
立于法律王國“金字塔頂”的法律原則,是立法技術的抽象結晶,是法律體系的邏輯構成,更是法律價值的終極映射。民法基本原則承載著民法的基礎價值,構筑起民法的內(nèi)部體系。基本原則的古典意涵、解釋適用與未來發(fā)展,可謂大陸法、英美法的共同理論命題,亦是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一項“希爾伯特問題”。
《歐盟民法基本原則》一書為德國著名民法學家諾貝特·賴希教授所著。本書有兩項理論創(chuàng)新,一是以新的維度解析基本原則,二是以新的概念重構民法規(guī)范。作者提出實體性原則、救濟性原則、方法論原則的原則三分法:將“有限”自治、弱者保護和非歧視三大原則界定為實體性原則;有效原則自成一體,構成救濟性原則;平衡原則與比例原則則屬于方法論原則。作者以規(guī)制性民法為概念起點,以全然有別于傳統(tǒng)民法的邏輯,配置歐盟民法的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性規(guī)范。
重塑經(jīng)典原則:“有限”自治
新的生活事實要求經(jīng)典原則應勢而變。意思自治原則即為一例,其在歐盟民法的世界里衍生出新的意涵。作者用“有限”自治原則來精準描述在歐盟內(nèi)部市場中受到法律限制的合同自由。這種對經(jīng)典原則的重塑并非憑空想象,而是基于歐盟內(nèi)部市場的基礎規(guī)則。作者試圖打破傳統(tǒng)民法和經(jīng)濟法之間的“壁壘”,從競爭法的維度,將“有限”自治原則描述為“只要合同的履行不以反競爭為目的或產(chǎn)生反競爭效果,競爭規(guī)則就包含了對自治原則的默示(消極)承認”。在此語境下,本書探討了競爭規(guī)則的有限適用范圍。作者并未止步于單純提出“‘有限’自治”這一新的原則名稱,而是深入未知之境,以強制自治為思考起點,提出了知情權、(實現(xiàn))實體和程序正義的權利、核心條款(價格)公平性的權利、非歧視的權利、有需要時(社會不可抗力)的(例外性)權利五種分析框架,以探明歐盟民法中“‘有限’自治”的角色、功能和局限。
初探新興原則: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可謂大陸法系最為古老的原則之一。在合同法上,“誠信”概念,可以從大陸法、英美法兩個角度分而論之。在大陸法系,誠信一般條款隸屬于債法總則,而在英美法系,誠信這樣的一般概念似乎被忽視。作者認為,“誠信”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在金融服務這個看似極為重要的領域,其實并不存在誠信概念。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根據(jù)歐盟法確立和實施忠實協(xié)作義務,這樣的類似結果不一定要提及“誠信”一詞,而可以用其他概念替代。
本書精辟總結道,從歐盟法律規(guī)定“若干實例中,可以發(fā)現(xiàn)對誠信原則的間接承認。但所有這些規(guī)定都缺乏法律明確性,并且在采取客觀方法還是主觀方法上搖擺不定”。即便如此,作者仍然堅定地指出,誠信原則成為歐盟民法基本原則的趨勢是顯而易見的,誠信原則在英國法上的缺失和在金融服務領域的缺位,不應成為誠信原則發(fā)展的絆腳石。
方法論新工具: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當屬歐洲法院最重要的審查工具之一,歐洲法院以此來審查那些限制基本自由的成員國法律,尤其是“嚴格審查”那些以合法公共利益為由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對此,本書精辟總結道:“比例原則之適用,是以個案為基礎的。有些案件中,歐洲法院會自行作出必要的價值判斷,而在其他案件中,歐洲法院則會將之留給成員國法院處理?!?/p>
比例原則對于發(fā)展獨立的歐盟民法體系有何影響,是一項重要議題。本書將觀察重點放在《歐盟運行條約》的內(nèi)部市場、非歧視以及社會政策條款的權限問題上,探討具體授權條款下歐盟權力可在多大程度上擴展至更一般的民法領域。與此同時,作者也巧妙地將比例原則與當時歐盟民法的立法藍圖相結合,提供了一個新的觀察維度,即作為一項與方法論相關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與歐盟民法的法政治問題密切相關,在制定一部法典或是選用性的買賣法時,也不能忽視比例原則。
本書在方法論層面的新理解,是將比例原則界定為“歐盟立法的法律控制和支持工具”。作者認為,比例原則是審查成員國立法是否符合歐盟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的最重要標準之一。歐洲法院也使用“顯失比例”標準審查,來決定歐盟立法措施是否為實現(xiàn)基本權利和歐盟基本自由所“必需”。
原則遇上原則:判例中的角力
本書不同于尋常法學專著之處,在于以75個歐洲法院判例為“內(nèi)部線索”,用貫穿始終、自成體系的歐洲法院判例法,展示歐盟民法是如何以不同于大陸法系民法的方式,以判例為“主角”,推進基本原則的發(fā)展。
一個個鮮活多變、極具代表性的歐洲法院判例,使歐盟民法基本原則這個抽象的學理主題,轉化為具象化的生活事實。本書原汁原味地呈現(xiàn)判例,將歐洲法院最終裁判與佐審官意見的矛盾、沖突和評價置于讀者面前。作者甚至明確指出,歐洲法院司法裁判存在個人主義“前見”。由此,我們在歐洲法院法官、歐洲法院佐審官和成員國法院的“三角關系”中,得以身臨其境,直面裁判,觀察法院究竟是如何用或溫和或激烈的方式,來適當解釋歐盟法律,甚至宣布成員國規(guī)定無效,從而使“拉鋸”中的歐盟法和成員國法趨近于統(tǒng)一的價值體系。歐洲法院判例就像基本原則的“隱形脈絡”,構筑起民法的內(nèi)部體系,牽引著民法的價值線索,這些判例也像民法“海洋”的層層“波浪”,海浪推沙一般,逐步推進歐盟民法的現(xiàn)代發(fā)展。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