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洧在《法治研究》2024年第4期上發(fā)表題為《氣候變化訴訟的侵權事實認定:困境、架構與進路》的文章中指出:
氣候變化已成為關系人類命運走向與未來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核心議題,人類必須采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威脅的戰(zhàn)略也成為全球的普遍共識。當前,氣候變化訴訟案件日益增加,逐步成為人類應對氣候變化危機并督促相關主體履行氣候保護義務的重要司法途徑。所謂的氣候變化訴訟,專門指以氣候變化作為核心議題,涉及氣候變化科學、政策與法律等實質性問題的訴訟。
氣候變化訴訟是全球氣候治理的有效工具,也是對責任主體違反國際氣候法義務或國內法義務等行為的維權途徑。其中的氣候侵權事實認定是氣候變化訴訟的焦點與難點。氣候變化訴訟中的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交錯、請求權基礎的多元、氣候科學問題以及因果關系認定等都是事實認定面臨的困境。
全球實踐表明,氣候變化訴訟的侵權事實認定存在抽象與具象的雙重模式。法官對于不同訴求的案件適用不同的事實認定機制,對于證據鏈條的審查也有區(qū)別。法院對于抽象事實認定的證據審查更為寬松,甚至在事實發(fā)現過程中只要求當事人進行表見證明,時常發(fā)生證明評價上的事實推定。相反,法院對于具象事實認定的證據審查則較為嚴格,當事人需要承擔更沉重的舉證負擔。前者常發(fā)生在公法型的氣候變化訴訟中,后者常發(fā)生在私法型的氣候變化訴訟中;前者是后者的邏輯基礎,后者則是前者在事實認定方面的進一步發(fā)展與細化。
在裁判視角下,氣候侵權事實認定的關鍵是經過法評價后的要件事實,是法律與事實耦合的產物。在氣候變化訴訟中,事實認定模式的完善需在法規(guī)范與生活事實兩個層面共同推進;同時,也需要在氣候侵權的事實認定中關照國際氣候法的要求,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借此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因此,氣候變化訴訟的事實認定具有開放性的特點,氣候侵權事實認定的雙重架構也應當適應這種開放性要求,并進行適當的修正與調整?;诖耍瑲夂蜃兓V訟的侵權事實認定應從主體、客體以及行為三個方面予以改進:在主體方面,應構建法官對氣候變化的理性認知體系;在客體方面,應完善事實認定的實體規(guī)范與程序設計;在行為方面,應重構證據審查體系與證明責任體系。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