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劉敏在《河北法學》2024年第8期上發(fā)表題為《論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的文章中指出:
家事案件包括身份關系訴訟案件、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財產(chǎn)關系訴訟案件以及探望、監(jiān)護等家事非訟案件,家事司法就是法院處理這些家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或者司法活動。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是指在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價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應盡可能減少對當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心理方面的傷害,幫助當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紓解負面情緒,從而使得愈療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療效果最小化。這里的愈療效果是指心理上的愈療效果,具體是指減輕人心理上的傷害,使人心理更加健康。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具有獨立性、補充性、有限性等特點。
我國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的確立具有充足的理由。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的確立既是應對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又是落實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既是我國實踐經(jīng)驗的總結、提煉和升華,又具有法學理論支撐,打破了人們對傳統(tǒng)司法功能的認知,確立了全新的家事司法功能理論,實現(xiàn)了家事司法功能從一元論向多元論的轉變,促進了我國家事司法功能理論的完善。
家事司法制度設計和運行既有可能產(chǎn)生愈療效果,也有可能產(chǎn)生反愈療效果。為實現(xiàn)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就是要使得家事司法的愈療效果最大化、反愈療效果最小化。為此,需要仔細考慮家事司法的所有方面對愈療功能產(chǎn)生的影響,盡量增加家事司法的愈療效果,減少家事司法的反愈療效果。我國家事司法愈療功能的實現(xiàn)路徑需要從構建愈療性家事司法制度和轉變法律工作者的行為、態(tài)度以及角色兩個方面進行探討。第一,構建愈療性家事司法制度需要構建愈療性家事審判制度,完善家事調(diào)解制度,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確立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導制度。第二,在家事司法中,為實現(xiàn)愈療功能,必須轉變法律工作者的態(tài)度、行為和角色。這里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師等,這里的轉變是相對于普通財產(chǎn)型訴訟而言的,即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家事司法中具有與普通財產(chǎn)型訴訟不一樣的態(tài)度、行為和角色,以有利于家事司法的愈療功能的實現(xiàn)。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