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法學院歐陽本祺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24年第4期上發(fā)表題為《論集體法益向個人法益的比例還原》的文章中指出:
隨著社會風險的增加和國家治理的轉型,我國刑事立法近年來呈現(xiàn)預防性犯罪化的趨勢,增設了大量保護集體法益的法定犯。面對這種單向度的犯罪化立法,我國學界呈現(xiàn)積極刑法觀、消極刑法觀和折中刑法觀的對立,三者的對立主要聚焦于法益論。三種刑法觀都認識到犯罪化立法中集體法益大量涌現(xiàn)的事實,只不過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立場。消極刑法觀雖然肯定自然犯中的個人法益,但傾向于否定法定犯中的集體法益,主張法定犯的本質(zhì)在于規(guī)范違反而不是法益侵害。積極刑法觀傾向于贊同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獨立并行的二元論。折中刑法觀則困惑于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糾纏不清的關系。因此,如何認識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的關系成為不同法益觀的分水嶺。
集體法益獨立說提出了法益限縮與構成要件限縮兩類措施,但都難以取得限縮刑法處罰范圍的效果。因此,需要從集體法益獨立說轉向集體法益還原說。集體法益還原說的基本立場是集體法益能夠且應當還原為個人法益,但是不同學者對于具體的還原路徑論述各異,因此需要對集體法益還原說進行外部辨正與內(nèi)部辨正。外部辨正旨在澄清集體法益還原說與獨立說之間的關系,內(nèi)部辨正旨在澄清集體法益還原說內(nèi)部不同路徑之間的關系。外部辨正是前提,內(nèi)部辨正是重點。
集體法益的還原不是分解還原,能夠分解還原為個人法益的不是真正的集體法益;集體法益的還原不是利益還原,法益是利益的最大公約數(shù);集體法益的還原不是條件還原,條件具有縱向的無限溯及性和橫向的無限延展性。集體法益還原的本質(zhì)應當是價值還原,即把集體法益還原為個人法益的普遍保護手段。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手段—目的”關系決定了刑法對集體法益的保護應該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比例原則的限制包括目的正當性審查和手段正當性審查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就目的正當性審查而言,第一,如果某項集體法益不是保護個人法益的普遍手段,而是保護特定利益的特殊手段,那么對其保護不具有目的正當性。第二,個人法益的集合體不是真正的集體法益,用累積犯來保護個人法益的集合體不具有目的正當性。就手段正當性審查而言,第一,如果保護某項集體法益不僅不會促進個人法益,反而會損害個人法益,那么保護該集體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則(沖突的集體法益不受刑法保護)。第二,如果刑法已經(jīng)對個人法益提供了全面保護,那么再保護相關的集體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則(溢出的集體法益不受刑法保護)。第三,如果時代的變遷使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手段—目的”關系不復存在,那么保護該集體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則(過時的集體法益不受刑法保護)。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