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王毓瑩在《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4期上發(fā)表題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裁判思路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民間借貸是在社會經濟發(fā)展過程中,逐漸自發(fā)形成的獨立于國家金融行業(yè)融資之外的民間融資信用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民間借貸作為主渠道金融補充作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日漸凸顯,逐漸發(fā)展成為經濟主體生產、生活、投資的重要融資渠道。但因民間借貸所具有的自發(fā)性、分散性、靈活性、無序性等特征,使得民間借貸糾紛頻發(fā),案件數(shù)量與日俱增。
民間借貸在便利融資的同時也為司法裁判帶來了棘手問題。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xiàn)總量大且不斷增長、涉案金額巨大,案件區(qū)域和類型集中,虛假訴訟頻發(fā),高息隱蔽性增強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突出等特征。從歸類分析的視角來看,民間借貸屬于借款合同的范疇,但又具有偶發(fā)性、隱蔽性、無序性等民間借貸特點。故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嚴格審查合同效力、審慎突破合同相對性、依法處理虛假訴訟以及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等基本原則。
民間借貸糾紛裁判難,一般體現(xiàn)在認定事實難和法律適用難兩個方面。民間借貸因其靈活性、私密性以及隨意性獲得市場主體熱捧,因此亦滋生交易風險,在證據(jù)不完整不充分的情況下,使得法律事實盡量接近客觀事實存在困難和障礙,在證據(jù)規(guī)則的技術性規(guī)則下的法律事實可能與案件客觀事實產生偏差。為盡量避免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偏差,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在主張與抗辯之間如何正確轉換舉證責任,如何結合審判經驗、生活常識對案件證據(jù)審核認定等,增大了民間借貸案件事實認定的難度。同時,隨著民間借貸類型的變異和轉型,當事人之間到底是構成民間借貸還是其他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表征背后是否存在虛偽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行為是受民間借貸私法規(guī)范還是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刑事法律規(guī)制,對審判實踐中法官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針對僅存在銀行轉賬憑證的情況,應推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針對虛偽意思表示的民間借貸,應在司法主動審查交易模式的情況下確立權利義務關系;對于結算型借款協(xié)議,應當認定雙方往來款項作為印證債權憑證的證據(jù);法定代表人以企業(yè)法人名義對外借貸的情形,應當審查款項的實際用途以確定還款責任主體;對于夫妻一方對外借款的還款主體認定問題,應從日常經驗法則出發(fā)認定借款用途進而認定還款責任主體;當民間借貸涉刑事犯罪時,該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債權人的主張原則上認定有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