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大學法學院劉強在《北方法學》2023年第2期上發(fā)表題為《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我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建立,能夠有效地促進專利許可交易便利化,在推動專利許可與轉化實施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為更好地實現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效益,有必要通過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鼓勵專利權人及被許可人更多參與專利開放許可,使專利技術得到更為充分的許可與運用。
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從不同角度可以分為內在型激勵和外在型激勵、市場導向型激勵和政府導向型激勵以及便利型激勵和經濟型激勵。在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實施中,可以將市場導向型激勵、政府導向型激勵等類型激勵機制有效結合,以實現激勵規(guī)則價值目標的合理定位和機制功能的有效發(fā)揮。
在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中,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的價值和功能應得到合理定位。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的功能目標得到明確,將有助于激勵機制在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中得到有效實施并充分發(fā)揮效益。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的功能目標包括體現專利制度對專利開放許可的重視、減輕專利權人經濟負擔、促進專利權人參與專利開放許可以及實現專利權維持經濟負擔方面的利益平衡。在專利開放許可激勵機制實施中,要注意防止產生過度激勵的問題,實現激勵措施價值目標的合理定位。
在專利開放許可年費減免規(guī)則方面,將專利年費減免期間與是否承擔補繳年費義務相結合,可以保障專利權人對專利年費減免優(yōu)惠的合理預期。在專利開放許可年費優(yōu)惠規(guī)則中,確定固定的減免比例是較為常見的模式。在其他國家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中,對專利年費減免一般采用固定比例,并且在專利法中予以明確。我國專利法并未明確專利開放許可年費減免的具體比例,參照已有專利年費減免政策采用固定比例的可能性較大。在專利開放許可年費減免的具體比例方面,可以與其他類型專利年費減免規(guī)則相銜接。在專利年費減免比例規(guī)則設計中,可以在兩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可以制定專利年費減免浮動標準。第二,在專利年費減免比例認定中,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的真實性提供證明。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