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 燃
據(jù)《貞觀政要》《資治通鑒》等記載,唐貞觀初年,唐太宗擬下詔突破唐律規(guī)定的21歲男丁年齡標準,將18歲以上身體健壯的男子征兵入伍(一說法律規(guī)定18歲為征兵年齡標準,唐太宗擬下詔將十六七歲身體健壯的男子征兵入伍)。詔書經(jīng)中書省起草后送至門下省,時任門下省給事中的魏征認為,此舉雖能短暫增加兵員,但違反法律,并將擾亂均田制下農(nóng)民生產(chǎn)生活的秩序。于是,他行使了門下省的法定權力——“封駁”,即拒絕在詔書上簽字副署,并將原件批注退回,明確表示反對。太宗得知后十分不悅,立即召魏征入宮質(zhì)問。魏征從容解釋道:陛下常說“朕以誠信御天下”,本朝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丁男21歲,這是陛下對天下百姓的承諾。如今突破法律規(guī)定的年齡征兵,豈不是失信于民、動搖國本?太宗瞬間冷靜下來,不僅收回了成命,還下詔褒獎魏征。
“中男征兵”事件的意義,不能僅從魏征直言進諫的風骨和太宗虛心納諫的胸襟這些個人品質(zhì)來看,而主要應從唐代政治制度的構建和運行來看。唐代的中央行政組織在沿襲隋制基礎上,形成了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核,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執(zhí)行的三省六部制。其基本精神是明確分工、相互制約,三省的長官通過政事堂會議商議國是,共同對皇帝負責。這一制度的精妙之處在于形成決策自我糾錯機制和專業(yè)化執(zhí)行體系。其中,門下省負責審核,有“封還駁正”之權。“封還”是指對中書省起草的詔書、敕令進行審查,如果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不妥之處,可將其封存并退回?!榜g正”是指對詔書的不當之處提出糾正意見,可直接在文書上涂改,或另附說明理由后退回。門下省的封駁權并非簡單的否定權,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糾錯流程:首先,門下省官員需對詔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既要看是否符合國家律法與治國理念,也要考量是否貼合社會實際與民生需求;其次,若發(fā)現(xiàn)問題,門下省需明確指出駁回理由,與中書省溝通修改方向,而非一味否決;最后,修改后的詔令需由中書省再次送門下省審核,直至符合要求,方可流轉至尚書省執(zhí)行。吏部掌官員銓選,戶部管天下財賦,禮部司禮儀文教,兵部責武選軍務,刑部主律法刑獄,工部營工程水利。這種清晰的專業(yè)分工,使得國家治理如同一臺精密儀器般高效運轉。這套制度與科舉取士相結合,打破了門閥士族對政權的壟斷,為官僚體系注入了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使“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為可能,極大地擴大了統(tǒng)治基礎并激發(fā)了社會活力。決策的理性化減少了重大失誤,行政的專業(yè)化保障了法令的執(zhí)行力,而人才的流動性則凝聚了社會智慧,正是這套制度的有效運作,為唐朝的興盛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司法領域,同樣存在分工與制約,重大案件需經(jīng)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等機構“三司推事”,甚至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長官參與,死刑案件還要三覆奏、五覆奏,力求程序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講,唐朝的法制已經(jīng)包含一定程度的“法治”元素。
安史之亂后,三省六部制的“形”還在,但其分工制約的“魂”日趨淡化。唐宋之后,明代廢除丞相制,清代設立軍機處,三省六部制發(fā)生質(zhì)變,權力制約功能幾近消亡。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