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藝
近日,一則“農婦因‘辱罵’法官被罰10萬元”的新聞引發(fā)廣泛關注。據報道,山東某地楊某花因對法院判決不滿,在執(zhí)行大廳與法官發(fā)生言語沖突,后被法院處以10萬元罰款、15日拘留。幾天前,涉事法院發(fā)布通報,承認“適用法律錯誤”,并撤銷罰款決定、向當事人道歉。
在法治社會中,每個人都應當依法行事,一切行為也須經得起法律的審視。即便是司法機關,如果錯誤適用法律,也應及時自我糾正、承擔責任。在此事件中,司法機關主動糾錯,恰恰是法治精神的體現。依法改正錯誤非但沒有削弱司法權威,反而通過展現對權力運行的審慎態(tài)度,進一步增強了司法公信力,維護了法治的尊嚴。
當然,撤銷罰款決定并不意味著縱容不當行為。從網上流傳的視頻來看,當事人確實在司法場所辱罵法官,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對司法尊嚴的挑戰(zhàn)。必須明確:對判決結果如有不滿,應通過合法渠道理性表達,絕不能以破壞司法秩序的方式宣泄情緒。
當我們期待法律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準則時,也應意識到:司法權威與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守護。維護司法權威就是維護法治權威。對司法機關而言,既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也要在行使懲戒權時把握分寸,確保每一項決定合理合法。對公民而言,則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明晰維權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理性、守法地表達訴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讓法治成為守護公平正義的堅固基石。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