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然而,現實中,各商家預付式消費模式不同,退費規(guī)則不一,消費者想要7日無理由退款還是有點難。
這一《解釋》直擊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預付式消費領域民生痛點,為各地法院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以及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針對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過度勸誘甚至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解釋》明確指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商家以往忽悠消費者的手段將不再奏效,必須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同時,也為消費者提供了“反悔權”,有助于減少沖動消費帶來的損失。
司法解釋表明了對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后悔權”的支持態(tài)度,給消費者提供了維權武器,提供了有利的維權預期,也讓經營者知道了相關退款糾紛的法律結果,有助于指引經營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優(yōu)化完善7天無理由退款機制,給消費者營造更寬松、更順暢的退款環(huán)境。然而,要使“7天無理由退款”等規(guī)定真正落地見效,還需要配套措施的有力支撐。
進而言之,司法是最后一道消費維權防線。司法環(huán)節(jié)的支持態(tài)度雖然對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后悔權”的實現和擴展具有積極意義,但其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全面深入保障預付式消費“后悔權”,還需要在司法支持的基礎上構建調整方式更加立體、覆蓋范圍更廣、手段更加豐富、功能更加強大的綜合維權機制。
對此,有關部門可考慮推動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直接明確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環(huán)節(jié)的“后悔權”以及經營者的對應退款義務,消費者行使退款“后悔權”的條件、情形和維權救濟路徑,還有經營者退款的時限、方式以及不退款的法律責任(可設定一定罰則),監(jiān)管部門的介入干預措施,等等。這樣,預付式消費“后悔權”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了法律支撐,且對經營者有了強制約束力,能夠產生更好的法律效果。
同時,還可參照平臺經濟模式建立預付費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的存管義務、第三方存管平臺的資質要求和按消費進度撥付資金義務,以及消費者對于消費進度和預付費資金余額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在這方面,不少地方已經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經驗,也贏得了社會好評。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依法完善預付費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具有可行性。這一機制如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就能給消費者的預付式消費“后悔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