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涉及刑事、婚姻家庭、保護令等多種案件類型,是近一段時間以來司法機關與時俱進推動反家暴工作的生動實踐。
家暴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個普遍性問題,也是公認的世界性難題。我國于1980年批準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始終嚴格履行締約國義務,在全面反對家庭暴力這條道路上積極探索。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合力呈現出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家暴司法方案,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反家暴工作中以人為本、數字賦能和部門聯動的特點。
首先,以人為本、全面反家暴的理念深深植根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曾經,“一個巴掌拍不響”“受害人也有錯”等“和稀泥”式錯誤觀念被司法機關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徹底否定。如在張某與鄒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不僅明確了受暴方過錯并非家暴理由,而且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認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這一方面表明了司法對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另一方面體現了司法注重對受害者的保護。
在以人為本理念的引領下,針對家庭暴力私密性、隱蔽性高,取證難的特點,司法機關積極發(fā)揮能動性,通過加大職權探知的力度,來查清家暴的事實。如馬某某訴丁某某離婚案中,在馬某某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其遭受到了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法院并沒有武斷地認定不存在家庭暴力,而是對于其主張的每一次家暴事實進行了仔細詢問和追問,并主動調查家暴細節(jié),進而評判邏輯真實性,最終確定家暴的事實,既避免誤傷無辜者,也保證讓施暴者得到應有懲罰。
再如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遭受暴力威脅,其保護令申請得到法院核準簽發(fā)。通過將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受害者同居關系結束后,既是對反家暴法“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規(guī)定的生動詮釋,也給如何防治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提供了范本。
其次,從這些案例中,我們感受到了數字技術在涉家暴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預防為主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原則,這不僅意味著要預防暴力的發(fā)生,而且要預防暴力的升級和再次發(fā)生。其中,保護令制度是這一原則之下防范家暴的重要措施,為處在現實危險中的當事人提供預防性保護。其中,速度、效率是保護令效力發(fā)揮的關鍵要素。盡管立法在制度設計上已經規(guī)定保護令不依附于其他訴訟,但在實踐中,取證、簽發(fā)、送達、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依然需要時間,而借助數字技術大大縮短了保護令發(fā)生實效的用時。
如在馮某某申請曹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法院采取全流程在線審理的方式,從當事人申請,到法院立案受理、證據調取、審查簽發(fā),再到各部門送達響應、協助執(zhí)行,總用時不到24小時??梢哉f,數字賦能給反家暴工作注入了新的動力,通過打通各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道,實現家庭暴力事件的數據歸集與分析預警,讓當事人能夠突破提交申請的時空限制,極大縮短了各流程的操作時間。
最后,這些典型案件凸顯了反家暴工作需要多方聯動。司法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家暴不僅僅是家庭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在我國反家暴工作中,僅靠一個部門、一個環(huán)節(jié)是遠遠不夠的。反家暴目標的實現,需要司法、公安、民政、醫(yī)療、社區(qū)等多部門多機構的共同協作。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例,法院的簽發(fā)僅僅是個開始,保護令真正發(fā)揮效力,還需要持續(xù)長效的回訪監(jiān)督,這就需要公安、社區(qū)、婦聯等多機構多部門的配合。正如前述全流程在線審理這一典型案件,其中就依托了法院、社會治理中心、婦聯共同組建的工作模塊,這也充分說明,反家暴需要形成共治。
總之,這批典型案例具有較強的引領、規(guī)范和指導作用,不僅是我國反家暴工作的微觀縮影、經驗總結,而且也為全球反家暴事業(yè)提供司法智慧和中國方案。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