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韓某擬在自家建設房屋,便與劉某簽訂施工協(xié)議,由劉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房屋,總價款10.3萬元,并約定施工期間一切安全責任由劉某承擔,與韓某無關。5月17日,劉某聯(lián)系張某為該工程貼瓦,張某遂安排其丈夫郭某駕駛貨車送瓦、安排茹某組織工人貼瓦,茹某聯(lián)系李某、鄭某、王某等一起貼瓦。當天下午,李某在房屋貼瓦過程中從屋頂墜落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14萬余元。因醫(yī)療費用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李某以茹某、郭某、韓某、劉某、張某為被告,訴至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該案后,認定原告李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張某承擔60%的責任,被告劉某承擔10%的責任,其余人員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韓某與劉某達成書面施工協(xié)議,劉某在房屋建造過程中又將貼瓦這一具體建造行為交由張某實施,故韓某與劉某、劉某與張某之間均構成承攬合同關系。施工協(xié)議明確,韓某對該房屋建造活動已不再管理,且法律法規(guī)對建設低層房屋并未進行資質限制,韓某在選任承建方時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雖不直接管理貼瓦活動,但貼瓦是建房活動的一部分,劉某應對貼瓦的工人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因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工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張某通過組織工人為劉某提供貼瓦勞務,以銷售、貼瓦的一條龍服務來獲取報酬,故張某與李某等工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因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條件,導致李某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在貼瓦的過程中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雖然原告等工人是由茹某召集、由茹某分配勞務費用,但茹某和原告等其他工人一樣參與貼瓦勞務,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茹某在勞務活動中獲得額外利益,故原告李某與茹某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茹某及其丈夫郭某對李某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農村自建房屋日漸增多,但部分村民安全意識薄弱、施工條件簡陋,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建房者應盡到合理的定作、指示義務,選擇有施工資質的人員施工。施工承包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護措施,筑牢安全防線。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穿戴好安全設備,為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另外,建房者和承包人還可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來降低事故損害賠償風險,也可與工人商量,為其投保意外傷害險。
(2025年2月26日《河南法治報》記者 岳明 通訊員 王凱泉 代文官)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