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的張某驅車帶著大齡未婚的兒子及另一名男青年從老家出發(fā)到云南德宏,想讓兩人物色兩名緬甸女子帶回家做媳婦。張某事先與緬甸“媒人”談好,如果介紹成功,他就按一個媳婦12萬元的價格作為回報付給“媒人”。到達德宏后,雙方便安排兩男子與6名持有邊界通行證的緬甸籍女子見面相親。兩男子最終選中兩人,打算將她們帶回湖北。
當張某帶著4人啟程返回湖北,在過檢查站時,張某被告知兩名緬甸女子不得離開德宏,于是他便帶著4人折返德宏芒市。
眼看花了錢“娶”的兒媳帶不回家,張某起了歪心思。他聯(lián)系熟悉當?shù)芈肪€的何某,讓其幫忙帶路躲避邊防檢查。在利益的驅使下,何某答應張某的請求,他騎摩托車在前方探路,張某駕車在后一路尾隨。幾人以為可以逃避檢查,但沒想到在過橋時被執(zhí)勤的公安逮了個正著。
張某、何某因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他們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終因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數(shù)額不等的罰金。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張某、何某為一己私利,罔顧國法,其行為嚴重擾亂了邊境管理與安全,給國家安全帶來隱患,等待他們的是法律的嚴懲。同時,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也加大了入境外籍人員的危險系數(shù),使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籍入境人員,都應自覺遵守法律,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規(guī)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shù)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024年12月20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段院梅)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