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李先生經人介紹得知劉女士承租的土地過多,需分割部分土地對外出租。李先生遂添加了劉女士的微信,劉女士在微信中告知李先生的確有部分土地對外出租,面積大約80畝。
李先生實地查看了欲租賃土地情況,并向劉女士預付了1萬元定金。因當時劉女士地里還有紅薯未收,李先生表示隨后再來丈量土地并簽訂合同。
其后,李先生對土地進行測量,面積為50.29畝,李先生認為與劉女士所說的80畝土地面積相差過大,于是要求劉女士退還定金1萬元。劉女士未退還定金,李先生遂向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女士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并判令劉女士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劉女士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李先生親自到現場查看欲租賃土地,對所租賃的土地情況應當知曉,雙方也未請中介測繪機構對租賃土地進行測量,對所租賃土地面積具體有多少雙方均存在爭議,導致雙方未繼續(xù)簽訂合同,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未成立,該民事行為無效,劉女士應當返還1萬元定金。李先生主張劉女士雙倍返還2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未提供證據證實劉女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的3種情形之一,因此,劉女士的行為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也并未給李先生造成損害,李先生主張劉女士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劉女士返還李先生定金1萬元,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釋法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因此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法律后果。其構成要件是:1.締約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合同義務;2.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害;3.相關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有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024年8月9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陳維云)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