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子小王為女友小劉支付了牙齒矯正和歸還美容祛痘網貸等費用,分手后,兩人對歸還相關費用等問題未達成一致,小王遂訴至法院……近日,四川天府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小王全部訴訟請求。小王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小王與小劉是大學同學,2017年,兩人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小王帶小劉去某口腔醫(yī)院做了牙齒矯正,花費4萬余元,并向小劉轉賬4000余元用于償還其所欠的美容祛痘網貸。2022年4月,小劉向小王提出分手,并根據小王“分手清算”的要求返還1.5萬元。2022年12月,小王起訴小劉要求返還由其支付的牙齒矯正及美容祛痘的相關費用。
庭審中,小王訴稱,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校園戀愛,為了展示結婚的誠意和對小劉的重視,讓小劉畢業(yè)后舉辦婚禮有完美的形象,他為小劉支付了牙齒矯正費用。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結合其自身的經濟條件,小王認為這筆錢不同于戀愛中的普通花銷,應該視為彩禮。
小劉辯稱,其與小王建立戀愛關系時還在讀大學,對于未來尚未可知。分手后,雙方多次就戀愛期間各自贈與雙方的財物進行了清算,確定了其需要返還給小王的金額,原告已經收到并且認可了這個金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與小劉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贈與符合“彩禮”等法定可返還情形,判決駁回小王全部訴訟請求。小王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而戀愛中的一般贈與的目的是表達愛意、增進感情,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除法定撤銷情形之外,不得任意撤銷。法院在判斷戀愛開銷時,會根據雙方戀愛時間長短、雙方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及款項金額等因素,判斷贈與款項是戀愛期間表達愛意、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亦或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若是表達愛意、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本案中,小王主張為小劉給付的醫(yī)療消費,系以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屬于彩禮性質,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上述費用發(fā)生在小劉為在校大學生且雙方尚未訂立婚約關系期間,且在雙方分手后的財務清算過程中,小王也未要求小劉返還,故應認定小王為小劉支付的醫(yī)療消費為雙方交往期間表達愛意、增進男女雙方感情的無條件贈與,不屬于婚禮彩禮范疇。故對于小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處于戀愛關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較好,容易在金錢往來、購買物品等事情上處理得較為隨意,當感情出現問題,又會因為之前的財務問題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出于對戀人的愛意而向對方贈送財物是正常表達愛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視情況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濃厚時贈送超出經濟承受能力范圍的財物,在雙方感情破裂時又后悔要求追回。當然,如果是出于借貸原因向對方轉賬,則應備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證據;若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附條件贈與的彩禮,則應留存相應大額轉賬記錄。
(2024年8月6日《四川法治報》朱一平 記者 劉冰玉)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