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通訊員 萬雪
近日,貴州省畢節(jié)市黔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出庭過程中證人楊某、楊某鴻虛假陳述行為作出各罰款2000元的決定(已主動繳納)。
據悉,黔西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不服行政拘留及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中,原告楊某江申請證人楊某、楊某鴻出庭作證。法官向證人如實告知證人出庭作證需承擔的責任后,如實記錄了證人的證言。但在庭審中,兩證人故意隱瞞與原告的利害關系,并一直否定之間存屬的親屬關系。經法院調查核實,證人楊某、楊某鴻系原告妻子的同胞妹、弟。
法院審理認為,訴訟案件中,證人負有如實陳述義務,其證言的客觀性或將直接影響事實認定與裁判結果。楊某、楊某鴻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人,明知親屬關系存在卻作出虛假陳述,其行為違反了誠信信用原則,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構成了妨礙行政訴訟,應依法予以制裁。
法官提醒,法庭是定分止爭的權威場域,誠信是訴訟活動的生命線。司法實踐中,對虛假陳述的從嚴懲戒,既是對誠信原則的捍衛(wèi),亦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深層守護。訴訟參與人應當恪守誠信底線,任何違背誠信妨礙案件審理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