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9098號
劉文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益萬訴被告劉文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12300元;2.截至2022年12月9日止,遲延給付價款的利息953元,之后利息以123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3.1%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10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