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曼曼:本院受理的原告陳龍龍與被告郭曼曼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費用48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審判人員告知書和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西四樓五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