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航:原告吳石平與被告林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181民初12040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清單及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等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另行指定答辯期、舉證期15日,定于2025年12月9日9時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林航:原告吳石平與被告林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181民初12040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清單及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等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另行指定答辯期、舉證期15日,定于2025年12月9日9時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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