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平:原告陳國民與被告曾建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966510元及利息(以96651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5月1日按月利率1%的標準計至實際償還之日止);利息暫總計至2025年7月29日為264501.57元);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無法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213民初6329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3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