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27507號
馮嘉欣:本院受理的原告脫茜燕與被告馮嘉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押金1000元,未使用部分租金2500;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馮雙德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