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15322號
向松柏:本院受理清遠市勇創(chuàng)起重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向松柏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802民初15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向松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清遠市勇創(chuàng)起重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吊車租賃費)7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1000元為基數,從2024年11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清遠市勇創(chuàng)起重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13元,由被告向松柏負擔1579元,由原告清遠市勇創(chuàng)起重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負擔34元。原告已預交1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579元。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1579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