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厚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與被告貴州九牛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飛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貴州恒聚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周煒、司厚華、張啟海、陳華、楊必全、司后奎、周厚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黔23民初22號的民事判決書、上訴狀。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領取,逾期未領取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提出上訴及答辯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效力。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