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4088號
何家樂、何彬、何占生、寧夏如意財富金融電商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
原告葛學霞與被告何家樂、何彬、何占生、寧夏如意財富金融電商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寧0104民初14088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何家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葛學霞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3.2%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彬?qū)ι鲜龊渭覙返膫鶆?wù)在借款本金6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葛學霞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08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何家樂、何彬負擔。因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14088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1105 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