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本網于2024年6月16日(2025)寧0104民初6702號原告馬彩萍與被告楊波、李鵬飛、第三人姜利喬、寧夏悅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的公告中,正文:“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更正為: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特此更正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刊登于本網于2024年6月16日(2025)寧0104民初6702號原告馬彩萍與被告楊波、李鵬飛、第三人姜利喬、寧夏悅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的公告中,正文:“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更正為: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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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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