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嘉興市恒德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持有的禾城農商銀行營業(yè)部簽發(fā)的銀行匯票一份,票號為23945418,出票人為嘉興市恒德水利建設有限公司,金額5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收款人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因匯票遺失,故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