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純菊:本院受理原告孟慶元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7民初10044號民事調解書中,存在筆誤,應與補正。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冀0207民初1004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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