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因其日益增長的案件數(shù)量、多樣復雜的案件情況,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其中,管理人的責任問題,又是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投資人在仲裁案件中主張管理人承擔責任,經(jīng)常會提出管理人在“募、投、管、退”四個階段存在種種違反信義義務的行為。本文中,筆者將結合北仲受理的私募基金糾紛案件,對管理人所涉的常見爭議問題進行總結和梳理。
第一,募集階段的爭議集中在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方面。投資人常會提出,管理人未能充分向其揭示基金產(chǎn)品的風險,或是調(diào)查問卷系管理人/銷售機構未經(jīng)其認可單方填寫,或是提出管理人有義務對其收入證明、學歷證明等進行實質(zhì)審查。
在這一問題的審理上,仲裁庭會關注雙方提交證據(jù)的情況,例如投資人是否簽署了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是否可以提供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錄音、錄像,投資人的既往投資經(jīng)驗和受教育程度等,對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進行認定。
第二,投資階段管理人是否按照約定進行了對外投資,經(jīng)常成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仲裁庭在考慮此問題時,會審慎考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基金合同是否約定了具體的投資標的,是否對投資運用方式、投資比例等進行了描述;(2)基金合同和推介材料中約定的投資范圍或標的是否一致;(3)基金合同是否對變更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的方式進行了約定。
當然,盡管管理人違反約定進行對外投資,常被認定為構成嚴重違約,但仲裁庭也依然會結合管理人未按照約定進行投資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如僅有部分投資違反約定,則與投資人最終損失是否有因果關系等進行綜合的判斷。
第三,投后管理階段。此階段中,投資人常會提出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信息披露。對此,一般由投資人和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同時,仲裁庭還經(jīng)常會關注未按約定進行信息披露與投資人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故案涉基金是封閉式、半封閉式或是開放式,以及應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應及時披露的時間以及對基金凈值的影響等因素,也往往會成為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此外,投資人有時也會提出管理人存在擅自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的行為。對此,仲裁庭除考察基金合同的約定之外,還會關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否召開、管理人單方延長合同期限的合理性等因素。
第四,退出階段。筆者認為,在這一階段各方實質(zhì)上最為關注的,在于如果基金尚未進行清算,投資人的損失是否可以確定的問題。
大多數(shù)情況下,清算確實是確定損失的前提。但是,如果管理人存在重大過錯,出現(xiàn)了基金財產(chǎn)已無價值或因種種原因不能變現(xiàn),甚至管理人企業(yè)被注銷等情況,導致基金財產(chǎn)難以收回,或者即使收回也需要很長時間,仲裁庭可能會考慮如果認定由投資人等待清算結果而不予推定損失已發(fā)生,是否對投資人不公平,或是否有放任管理人違反信義義務的嫌疑。當然,即使仲裁庭認定基金未經(jīng)清算管理人也需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承擔賠償責任也應以管理人的自有財產(chǎn)為限,而對于基金財產(chǎn),仍需等待清算完畢方存在返還可能。【作者系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北仲)仲裁秘書】
編輯:范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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